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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轉知教育部修正「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文發布令 PDF 列印 E-mail
作者是 註冊組   
週一, 17 一月 2011 14:28
[修正]第三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指
  下列情形之一:
  一、大學、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校名冠有藝術相關名稱。
  二、大學設有藝術學院。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一貫制學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藝術類科之大學辦理相當於專科學校以下各年級之一貫制教學。
  二、藝術類科之專科學校辦理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年級之一貫制
      教學。
  三、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下各年級之一貫制
      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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