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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全國運動會臺北市水上運動-游泳代表隊選拔競賽規程 PDF 列印 E-mail
作者是 體衛組   
週二, 10 五月 2011 08:38

100年全國運動會臺北市水上運動-游泳代表隊選拔
競賽規程
一、核定文號:臺北市體育處100年05月06日北市體處競字第10030479200號函辦理。
二、目    的:為選拔100年全國運動會游泳代表隊選手
三、指導單位:臺北市教育局、臺北市體育處
四、主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游泳協會
六、協辦單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游泳)
七、選拔賽(決選及書面審查)時間:
   【游泳】1.書面審查依據賽事(100.2月起至100.6月底止如第十項所載示)
2. 決選選拔賽暨審查會議(100年7月2、3日星期六日)
八、選拔賽地點: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九、報名資格:(需符合大會規定)
 (一)戶籍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在其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臺北市連續滿3年以上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97年9月7日起為準)。
 (二)年齡規定:未滿18歲之選手,需經家長同意,並在家長簽名欄位簽名。
 【游泳】須年滿10足歲(民國90年10月22日以前出生者)
   
十、報名辦法、比賽規則、競賽方式等其他相關規定事項:
  【游泳】
 (一)選拔方式分二階段及優秀選手徵召:
     1.第一階段(書面審查資料):以今年度本會擬定之四次臺北市及全國性競賽(100年度臺北市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大專運動會及中華民國游泳協會100年6月份全國分齡游泳錦標賽)成績為依據,擇最優前二名(須符合全運會參賽標準,如下表所列)
【游泳大會參賽標準】
男子組 女子組
項 目 成 績 項 目 成 績
50公尺自由式 27秒00 50公尺自由式 31秒00
100公尺自由式 1分01秒00 100公尺自由式 1分07秒00
200公尺自由式 2分16秒00 200公尺自由式 2分25秒00
400公尺自由式 4分50秒00 400公尺自由式 5分04秒00
1500公尺自由式 18分15秒00 800公尺自由式 10分20秒00
50公尺蛙式 34秒00 50公尺蛙式 39秒00
100公尺蛙式 1分17秒00 100公尺蛙式 1分27秒00
200公尺蛙式 2分48秒00 200公尺蛙式 3分08秒00
50公尺仰式 32秒00 50公尺仰式 36秒00
100公尺仰式 1分13秒00 100公尺仰式 1分25秒00
200公尺仰式 2分38秒00 200公尺仰式 2分48秒00
50公尺蝶式 29秒00 50公尺蝶式 33秒00
100公尺蝶式 1分08秒00 100公尺蝶式 1分15秒00
200公尺蝶式 2分28秒00 200公尺蝶式 2分45秒00
200公尺混合式 2分29秒00 200公尺混合式 2分46秒00
400公尺混合式 5分08秒00 400公尺混合式 5分50秒00
4×100公尺混合式接力 4分40秒00 4×100公尺混合式接力 5分07秒00
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 4分04秒00 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 4分28秒00
4×200公尺自由式接力 9分20秒74 4×200公尺自由式接力 10分00秒00

     2.第二階段(100.07.02~03全運選拔賽):以50、100公尺四式(含自由式、仰  式、蛙式、蝶式) 及200公尺自由式為選拔項目。(其餘中長碼項目成績以第一階段成績資料為依據)
     3.優秀選手徵召條件如下(三項資格必須皆具備):
    *若為大專院校選手須參加本年度全國大運會且參賽名次為第一及第二名
    *99~100年度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性賽事競賽項目及成績皆列入審查依據
    *接力項目必須參加第二階段選拔(400.800公尺自由式接力及400公尺混合式)
      (二) 報名辦法:
     1.符合第九項資格且達全運會大會參賽成績標準者皆可報名參加,報名項目不限。
     2.選手報名後無故棄權,不得參加之後賽程及不得列入代表隊資格。因病無法參加比賽時,需在點名前60分鐘提出書面申請及醫生證明,經裁判長核准後,送交檢錄處(同意請假之參賽者,該請假賽次以後之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
     3.男女子組400及800公尺自由式接力全運會代表隊選手必須參加第 二階段選拔賽100、200公尺自由式選拔項目。
    十一、選手、教練遴選方式:(決選名單)
   【游泳】
    (一)選手名額:正選男女各16名、備取男女各4名。
    (二)教練:男女子隊各一名以選手獲選參賽項目累計積分方式產生(積分最高者獲選,若遇積分相同者則以選手獲選人數較多者獲選)第二順位者為該對管理(男女各一名)。
     1.以報名時所登記選手為準(一名選手僅可填寫一名教練)。
     2.獲選項目總結果第一名積分3分,第二名積分1分。
     3.男女選手積分分別記之(若遇男女隊教練名單重複,則擇優替   補)
十二、選拔及審查會議:(屆時將由上級指導單位及強化委員輔導委員及甄選委員共九名參與審查及確認教練及選手名單)
    【游泳】100年7月3日賽後於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會議室辦理。
 十三、抗議及申訴:
一、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競賽種類國際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或蓋章,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技術委員)正式提出。
二、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或蓋章,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技術委員)正式提出。
三、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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