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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100年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運動社團幹部研習營實施計畫 PDF 列印 E-mail
作者是 體衛組長   
週一, 23 五月 2011 13:33

中華民國 精彩一百
教育部 100年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運動社團幹部研習營實施計畫
壹、 依 據:教育部100年5月16日臺體(一)字第1000080759A號函

貳、 宗 旨:為推展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運動風氣,提升學生社團幹部規劃辦理體育活動組織能力,並激勵參與及推動體育活動意願,促進校際間體育活動交流,特規劃舉辦本活動。

參、 組織
一、 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 協辦單位:救國團中國青年旅行社。
四、 規劃小組: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負責規劃有關研習課程、團康活動及行政支援事宜。

肆、 參加對象:凡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活動社團、班聯會幹部,
   皆可報名參加。

伍、 研習日期、地點:

一、 研習日期:
第一梯次:100年8月17日(星期三)至8月19日(星期五),計3日。
第二梯次:100年8月21日(星期日)至8月23日(星期二),計3日。

二、 研習地點:救國團溪頭青年活動中心
  地址:南投縣鹿谷鄉內湖村溪頭森林巷15號

陸、 報名規定
一、兩梯次各150人為原則。
第一梯次:以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澎湖縣所屬或所在學校為優先。
第二梯次:以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所屬或所在學校優先錄取。
二、由各校推薦優秀學生幹部報名,每校以2人為原則。
三、錄取原則取決於報名先後順序,本會保留候補名額以及最後核定權。
柒、 報名辦法

一、 詳填本會所寄發之報名表,加蓋推薦單位戳章,於100年6月8日(星期三)前傳真本會,並請來電確認之。

二、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地  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3樓
   聯絡電話:(02)2778-3636
   傳  真:(02)2771-3636

三、 本活動歷年參加者踴躍,為保障未錄取者之權益,無法全程參與者,請勿報名參加。

四、 錄取名單預訂於6月22日下午五時前,於本會網站(http://www.shssf.edu.tw)公布;報名後因故無法參加,請該校活動承辦人於活動前7日向本會辦理請假或更換名單。

五、 無故缺席者,取消下年度該缺席者所屬學校參加本活動之權利。

捌、 報到方式
一、 搭乘專車者:
    第一梯次:集合地點:臺中火車站(暫);集合時間將另行公佈。
  第二梯次:集合地點:臺中火車站(暫);集合時間將另行公佈。

二、 自行前往者:
第一梯次:請於8月17日上午12時前,自行前往研習地點辦理報到。
第二梯次:請於8月21日上午12時前,自行前往研習地點辦理報到。

玖、 研習課程
由規劃小組研訂之,含(一) 校園體育活動企劃與實習、(二)運動與性別平等教育、(三)體育活動領導、(四) 運動與壓力管理、(五)運動安全、(六)運動與品德教育。

壹拾、 預期效益
一、 提升學生規劃辦理體育運動相關活動之能力(規劃辦理2項體育運動類社團活動)。
二、 促進校園運動品德精神及運動風氣。
三、 增加校際體育活動交流的機會。
壹拾壹、 考核評鑑
一、 參加學員研習後,應在校積極推動運動社團之發展,並於研習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以「百年運動社團」為郵件主旨,e-mail至承辦人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繳交:
1. 「100年學生運動社團幹部研習營成果問卷調查表」乙份。
2.  500字以上「活動參與實踐心得報告」。
3.  體育運動類相關社團活動之「成果報告書」乙份(10頁,含封面)。

二、 獎勵:每梯次前三十名回傳者,可獲得教育部100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甲組籃球聯賽(HBL)或高級中等學校甲組排球聯賽(HVL)一樓席位2席。

三、 本會將以回收之問卷調查表分析研習營推動之效益。

壹拾貳、 經費:本項活動經費由教育部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壹拾參、 附則
一、 請就讀學校核予參加人員公假;其往返報到地點之交通費及差旅費,請由原校支應;報到後搭專車及活動期間膳宿等費用,由教育部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二、 參加人員應自行確認身體狀況可參加研習,方可報名參加。
三、 本活動由本會辦理意外險、醫療險;其他必要保險,由參加人員自行辦理投保。
四、 參加人員請自備健保卡、常備藥品、盥洗用具、運動服裝、運動鞋、個人才藝道具等個人用品。
五、 全程參加者,由本會核發研習結業證書。
六、 參與活動表現優異者,由本會頒獎鼓勵,並發函就讀學校敘獎辦理。
七、 請家長簽署家長同意書(如附件),並請各校留存備查。

壹拾肆、 本計畫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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