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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精彩一百 100年全國中等學校熱舞大賽競賽規程 PDF 列印 E-mail
作者是 體衛組   
週一, 20 六月 2011 15:54

 中華民國  精彩一百
100年全國中等學校熱舞大賽競賽規程
一、 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24日臺體(一)字第1000085218號函辦理
二、 目的:鼓勵青少年於投入熱舞休閒活動,以提升運動體適能與培養運動精神;並藉由競賽之交流,建立青少年尊重比賽與培養人際互動之能力。
三、 組織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 主辨單位:臺北市體育處、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 協辦單位: 臺北市南港運動中心
(四) 規劃小組:由本會遴聘熱舞運動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負
責規劃有關競賽、評審、行政支援等事宜。
(五) 評審小組:由本會遴聘專業人士擔任,負責熱舞大賽評審事
宜。
四、 比賽分組:
(一)  高中組:女生組、混合組(含男生組)
(二)  國中組:混合組(含男生組、女生組)
五、 參賽資格:
(一)  凡具就讀學校學籍之全國中等學校在學學生(含應屆畢業生),均可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
(二)  每校不限報名隊數,但每人僅能報名一隊。
六、 比賽日期、地點:
(一)預賽:
1. 南區:100年8月 6日 (六)於臺中水利大樓廣場。
2. 中區:100年8月14日(日)於高雄漢神巨蛋百貨前廣場舉行。
3. 北區:100年8月20日(六)於臺北市南港運動中心舉行。
(二)  決賽:100年08月27日(六)臺北市立體育館1樓
七、 報名辦法:
(一) 日期:
1. 南區:即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星期日)止。
2. 中區:即日起至100年8月6日(星期六)止。
3. 北區:即日起至100年8月日(星期日)止。
(二)方式:
1. 網路報名:於中華民國高中體育總會網站http://www.shssf.edu.tw全國熱舞大賽報名系統進行網路報名。
2. 通訊報名:報名表格可自行至中華民國高中體育總會網站http://www.shssf.edu.tw 下載,填妥後請於報名截止日期前,將報名表及學生證影本(應屆畢業生請繳交畢業證書影本),於報名截止日前,掛號郵寄至本會「臺北市104中山區朱崙街20號13樓 高中體總 國際組 收」,逾期不受理。
3. 傳真報名:請將報名資料及學生證影本傳真至02-27713636並註明「報名100年全國中等學校熱舞大賽」
4. 報名後.不得更換參賽名單,如有人員異動,必須出具相關證明(如:受傷無法出賽者,出示醫生證明),否則不予受理。不符規定者,由本會取消其參賽資格。
八、 比賽辨法
(一) 比賽分區(得視報名情況調整之)
1. 北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花蓮縣、金門縣、宜蘭縣、基隆市、連江縣。
2. 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市)。
3. 南區: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二) 比賽方式
1. 分區預賽-北、中、南三區高中各組與國中組錄取隊數得依實際參賽隊數之比例錄取隊伍晉級全國決賽。
2. 全國總決賽-高中各組與國中組錄取前6名頒獎,共計18名。
(三) 比賽規定
1. 人數:3人至10人。
2. 時間:表演時間3分鐘至5分鐘為限。
3. 音樂:由各隊自行準備,並於比賽報到時繳交大會。
4. 內容:以時下流行舞蹈(hip-hop)為主,如Jazz、Breaking、Locking、Poping、House......等熱門舞蹈類型。有氧舞蹈、運動舞蹈、民俗舞蹈(土風舞)、古典舞蹈、芭蕾舞、佛朗明哥、踢踏舞、拉丁、西班牙舞及現代舞均不在此列。
5. 出場順序:於報到時現場抽籤排序。
(四) 報到時間:
1. 分區預賽:於當日11:30前,至比賽地點之大會服務處報到並進行音樂過音,過音完成者視為完成報到手續。
2. 全國預賽:於當日11: 00前,至比賽地點之大會服務處報到並進行音樂過音,過音完成者視為完成報到手續。
  (五)、評分內容:
    1. 造型:10%  2. 創意:10%  3. 團隊默契:10%
4. 結構編排:30%  5. 舞蹈技巧:40%
 (六)、成績計算:
1. 決賽由全部評審分數刪除最高及最低分數,予以平均計算。
2. 總平均分數計至小數點第2位(小數點第3位四捨五入)。
3. 若總平均分數相等時,以有效評審分數之最高分數計,若再相等,以次高分數計,餘此類推。
九、 罰則:
(一)、違反參賽人數規定,每少一人或多一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依此累計扣分。
(二)、違反參賽時間規定,逾時或不足每30秒(含30秒)扣總平均分數1分,依此累計扣分;音樂播放時間之計算以大會計時器為準。
十、獎勵方式:
  (一)、晉級獎:凡晉級全國決賽隊伍,每人均可獲紀念品1份。
  (二)、優勝獎:
  1.高中組:全國決賽取前6名頒獎;冠軍獎學金3萬元、亞軍獎學金2萬、季軍獎學金1萬元、殿軍獎學金8千元、第五名獎學金6千元、第六名獎學金3千元。
  2.國中組:全國決賽取前6名頒獎;冠軍獎學金2萬元、亞軍獎學金1萬5千元、季軍獎學金8千元、殿軍獎學金6千元、第五名獎學金4千元、第六名獎學金2千元。
 (三)、特別獎:最佳造型獎、最佳創意獎及最佳人氣獎等三獎項(不分組)。
十一、附則:
 (一)、凡有下列情事經檢舉或查證屬實者,經評審小組議依情節輕重,於當日或事後議決該隊「停止比賽」、「扣分」、「不予計分」或「取消比賽資格」等。
  1.比賽內容、服裝、道具或動作,有違善良風俗者。(依大會評定之)
2.禁止非實際參加比賽人員,在現場從事指導。
3.禁止影響現場秩序、節目進行及公共危險等。
(二)、為遵守音樂著作權法之規定,本會將於比賽期間統一申請音樂使用之授權與    付費;各隊未繳交曲目明細者不得出賽。
(三)、燈光、音響設備及現場佈置由主辦單位負責外,各隊所需之服裝、道具、音樂CD均應自備(音樂CD請繳交CD Audio格式,請提早至比賽現場進行音樂測試),並請指派專人在場配合。
(四)、參賽人員應攜帶學生證,應屆畢業生應攜帶畢業證書影本,若有      資格不符,經檢舉查證屬實,取消該隊比賽資格,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五)、參賽人員應自行確認健康情況適合參與比賽,若有因隱瞞而導致既有之疾病發生者,概由當事人自行負一切相關責任。
(六)、參加分區預賽、全國決賽各相關人員及現場觀眾,由主辦單位辦理團體意外保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
(七)、中區與南區參賽者入圍決賽隊伍,視經費狀況以隊伍為單位酌予補助參加決賽之費用。

十二、本計畫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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