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y 05th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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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危險駕車」係指:
一、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速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
三、2輛以上之車輛共同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
檢附臺北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來函及內政部警政署研擬「危險駕駛與策進作為」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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