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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危險駕車」以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及遭受重罰 PDF 列印 E-mail
作者是 學務處   
週三, 20 七月 2011 17:06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危險駕車」係指:

一、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速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

三、2輛以上之車輛共同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

檢附臺北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來函及內政部警政署研擬「危險駕駛與策進作為」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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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在 週三, 20 七月 2011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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