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100年度第二梯次清寒、優秀原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清寒原住民學生努力向上,鼓勵本縣優秀原住民子女向學,提昇教育水準,以培養原住民優秀人才,貢獻國家族群,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條件:凡設籍本縣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學(專)、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三、補助對象如下:
(一)清寒學生獎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及藝能學科成績平均在70分以上。國中、高中(職、五專)及大學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
2、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
(2)中低收入戶者:生活標準10,244 *全家總人口數 *補助標準1.5= >全家每月總收入 。
(3)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3、前一項第(1)小目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第(2)小目應檢附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證明,其餘各小目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章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需前一學期之成績(請以百分等級計算)達到下列標準:
高中、高職學校學生:平均80分以上(啟明、啟聰學校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學金:
(一)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
(二)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三)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等進修學生。
五、 每學期補助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金額及名額如下:
公(私)立高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台幣4,000元,補助30名。(清寒名額15名,其中保留2名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優秀名額15名)
六、 實施措施如下:
(一)申請方式:
1、本獎學金每年分上、下兩學期辦理。
2、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該校於申請期限後5日內彙整函送(附清冊)至本府原住民行政局複審。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期限(以99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為準):
自100年9月1日起至9月23日止。
(三)繳驗證件如下:
1、申請書乙份(附件一)。
2、戶籍謄本乙份(需設籍本縣4個月以上及註記原住民身分)。
3、證件黏貼頁「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可
免黏貼)及「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若無郵局
帳戶,得用監護人郵局帳戶影本)(附件二)。
4、學生成績證明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乙份。
5、切結書(附件三)。
6、領據(附件四)。
7、低收入戶證明(需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證明)、中低收入戶證
明(需附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證明)。
8、家庭狀況訪視表(附件五)
※ 申請優秀學生獎助學金請附1~6項。
※ 申請清寒學生獎助學金請附1~7項(除有第7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證明外,皆須附第8項文件-家庭狀況訪視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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