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是 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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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 22 八月 2011 16:43 |
1.申請資格:
院所學童升學申請公費以在院、所連續收容一年以上符合左列規定標準者為限
2.成績標準:
國民中學畢業操行及學業成績均在七○分以上經考取公立高級職業學校者。
3.申請文件:
〈1〉國中三年成績單
〈2〉申請表〈請洽註冊組〉
4.補助金額:
公費優待核定標準如左:
〈1〉無直系親屬扶養之孤兒,發給全公費。
〈2〉直系親屬無謀生能力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對子女無法扶養,且經本市社會局或警察局介紹送入院、所者發給半公費。
5.申請截止日
10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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