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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獎助學金】新竹市清寒優秀學生獎金 PDF 列印 E-mail
作者是 教務處註冊組   
週二, 10 三月 2015 13:55

新竹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及審查原則

102.06.24修訂

一、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於國內公私立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碩士學分班、空大除外)、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在職專班及學分班、空大除外)、高中職校及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且未享受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助學金並具下列條件者:

(一)各項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無不及格科目,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國中含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高中、大學、碩士班含學業成績、操行成績二項。

(二)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

二、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一)國中上學期76名,下學期100名,每名1,000元。

(二)各公私立高中職校及補校(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每學期獎勵50名(日校47名、補校3名),每名1,500元。

(三)大專院校(含五專四、五年級)每學期獎勵15名,每名4,000元。

(四)碩士班每學期獎勵5名,每名10,000元。

三、申請期間:本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一年級學生於第二學期起始可申請。其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十月十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十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

四、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申請時請檢具申請書、前學期成績單、戶口名簿影印本(由申請人加蓋私章),由學校函送或寄送本府(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

五、審查原則:

(一)國中:授權各校審查。
(二)高中:視申請者之學期學業成績班級排名,依序錄取50名(日校47名、夜校3名)。班排名相同者以學業成績高者為優先,成績相同時,以體育成績高者為優先,分數仍相同時由本府決定。

(三)大學、碩士班:以學業成績(70%)、操行成績(30%)二項平均成績最高者依次錄取。成績相同時,以學業成績高者為優先,分數仍相同時由本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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