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自治條例
91年8月7日(九一)基府教學字第073326號函發布
99年8月3日基府行法壹字第0990162291B號令修正
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特制定「基隆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
請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凡全家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正肄業於國內公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之學生(包
括補校及研究所學生)家境清寒符合下列各款之標準且未享有公費待遇亦未領其他獎學金者均可申請:
一、成績標準: (一)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甲等(八十分以上)或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
德行評量各目規定,可推薦為清寒優秀學生者。
(三)體育總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四)各科成績必須在六十五分以上。 二、家境清寒標準:經里辦公處證明家境清寒或列為低收入戶經區公所證明者。
第三條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如下:
一、高中、高職(含補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三年級學生以一四○名為限,每學年每名三、○○○元。
二、大專院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研究所)學生以三十五名為限,每學年每名五、○○○元。
三、前一、二項分配之名額視當年度符合申請人數可適當調整。
第四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申請手續如下:(校內截止收件至9/24止) 一、填繳獎學金申請表一份。 二、繳送前學年成績證明書(正本)。 三、繳送全戶戶口名簿(影本)、里辦公處清寒證明書。 四、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得其他獎學金證明書(由校長於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上加
註並蓋章證明)。
五、經德行評量推薦為清寒優秀學生者(由導師在前學年成績證明書正本上加註並簽章證明)。
第六條 凡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助之學生由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辦理(組織規則另定之)。
第七條 前條獎學金審查每年開會一次核定全年名額後發給獎學金。
第八條 申請獎學金學生凡已享受公費者不予發給,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應就其中家境較貧困學業成績較優者按各校申請比例依次發給。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表
申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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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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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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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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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全銜) 學院
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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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制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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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年制 年級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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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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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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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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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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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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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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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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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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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學年成績(上、下學期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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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文字描述學生德性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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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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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行(若無,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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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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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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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繳文件(以下由申請學校填寫、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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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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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未)辦繳
(申請學校自行檢核後打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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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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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學年成績證明(含上、下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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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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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有本學期註冊章,A4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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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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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清寒證明書(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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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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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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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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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公費亦未取得其他獎學金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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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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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行評量推薦為清寒優秀學生(由導師在前學年成績證明書正本上加註並簽章證明)。若學校係評「操行成績」,則本附件不用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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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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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聯絡電話: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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