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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 PDF 列印 E-mail
作者是 教學組 註冊組   
週五, 18 九月 2015 10:46

一、彰化縣為獎勵本縣就讀 國內公私立學校之自強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稱自強 ,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規定彰化縣政(以下簡稱本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 依內政部「服兵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 符合 「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 社政單位認定者。

()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三、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 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身障學生得不採計健康與體育領域成績。

()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 大專(院)校(不含公費生)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第二款。

四、 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如下:

() 國民小學學生:二百二十名。

() 國民中學學生:二百二十名(包括補校學生)。

() 高中(職)學生:六十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 大專(院)校學生:六十名(包括進修部學生;專科四年級以上學生)。

() 研究所學生:十名。

補校、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五、 每名獎學金金額(新臺幣計)如下:

() 國民小學學生:伍仟元。

() 國民中學學生:伍仟元。

() 高中(職)學生:伍仟元。

() 大專(院)校學生:捌仟元。

() 研究所學生:捌仟元。

若各類別發給經費仍有剩餘,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小類發給名額。

六、 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經由學生就讀學校推薦。

七、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案件由府組審查小辦理,並由本府教育處、社會處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七人組成,並以組成本府 教育處長為召集人。

八、 各學校推薦人數總額超過規定名額時,以智育(學業成績)成績高低排列錄取;國民中學以前一學期平均成績分數高低為準;高中(職)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國文成績高低排列錄取;大專(院)校系、研究所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德育(操行成績)高低排列錄取;上述錄取成績均相同時,由本獎學金審查小組決定之。

九、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申請書乙份。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符合 本要點第 本要點第 本要點第 二點各款資格之 資格之 書面證明。 書面證明。 書面證明。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乙份。

前項第三款之成績證明書(單),各級學校新生應繳送前畢業成績 各級學校新生應繳送前畢業成績(即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小畢業成績 、高中一年級 、上學期繳送國中畢業成績,餘以此類推成績)

申請本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發還。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最近更新在 週五, 18 九月 201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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