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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 PDF 列印 E-mail
作者是 教務處註冊組   
週三, 02 十一月 2016 16:56

105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

105年10月21日內授移字第1050963930號函頒

一、計畫緣起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希望透過「105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及獎助學金計畫」之訂定,激勵其努力向學,協助減輕其家庭生活負擔,達到為國家人才培育奠基目的。

二、目的

激勵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使其努力向學並減輕家庭生活負擔。

三、主辦、協辦及承辦單位

(一)主辦單位:內政部。

(二)協辦單位:教育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承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四、期程

(一)計畫期程:106年1月1日-106年11月30日止。

(二)報名期間:106年2月13日-106年3月10日止。

 

五、申請對象

(一)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之新住民,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以上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者,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六、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以上且生活表現良好者

2、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85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85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丙等以上且生活表現良好者

2、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丙等或6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項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8名者;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6名者。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6名者、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3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

4、以上1至3點各競賽類組申請學生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

5、103104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105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重複以103104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四)本計畫重大違規紀錄係指國中以上學校於105學年度上學期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3支以上警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

 

七、獎助學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學生助學金兩者名額均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每滿30人得申請1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即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數30人(含以下)者,全校得申請1名,31人至60人者,全校得申請2名,以此類推。有關非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之公私立學校分配名額比例為1比1,另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名額不受限制,相關內容如下:

(一)新住民獎助學金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1、優秀學生獎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

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高中組

3

3

6

8,000

(2)高職組

7

7

14

8,000

(3)大專院校組

5

5

10

8,000

(4)碩士班

3

3

6

10,000

(5)博士班

1

1

2

12,000

2、清寒學生助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

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高中組

2

2

4

8,000

(2)高職組

1

1

2

8,000

(3)大專院校組

1

1

4

8,000

(4)碩士班

1

1

2

10,000

(5)博士班

1

1

2

12,000

 

(二)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1、優秀學生獎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

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國小低年級組

-

230

3,000

(2)國小中年級組

-

230

3,000

(3)國小高年級組

-

230

3,000

(4)國中組

-

125

5,000

(5)高中組

22

22

44

8,000

(6)高職組

30

30

60

8,000

(7)大專院校組

22

22

44

8,000

(8)碩士生組

1

1

2

10,000

(9)博士生組

1

1

2

12,000

2、清寒學生助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

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國小低年級組

-

460

3,000

(2)國小中年級組

-

460

3,000

(3)國小高年級組

-

476

3,000

(4)國中組

-

230

5,000

(5)高中組

45

45

90

8,000

(6)高職組

50

50

100

8,000

(7)大專院校組

20

20

40

8,000

(8)碩士生組

2

2

4

10,000

(9)博士生組

1

1

2

12,000

 

(三)名額流動及調整方式:

1、新住民及其子女之獎助學金申請人數如超過預定核發名額時,以抽籤方式辦理。

2、新住民子女之獎助學金於高中(職)(含)以下之各類組別均各列備取名額20名。

3、每位學生僅可擇一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或清寒學生助學金,此兩項之獎助學金各組名額有剩餘時,可於此兩項之獎助學金總名額及預算範圍內調整各組名額,其流用標準為各組別之剩餘名額流向另一類之同組別,仍有剩餘名額時,優秀學生獎學金之剩餘名額優先流向清寒學生助學金,且優先流向國小組,如仍有剩餘名額時則流向國中組,再有剩餘名額時,則流向高中職組,以此類推。

八、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一)獎勵金之發給種類、名額及發放金額,如下表:

編號

種類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

新臺幣

1

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5

10,000

2

全國運動會之個人賽

5

8,000

3

全民運動會之個人賽

3

8,000

4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個人賽

3

8,000

5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之個人賽

3

8,000

6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個人賽

20

5,000

7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個人賽

3

5,000

8

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3

5,000

9

全國語文競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10

5,000

10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3

5,000

11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3

5,000

12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3

5,000

 

(二)名額流動及調整方式:

1、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各種類均以擇優評比,各類組合格名額及金額於不超過預定核發總金額情形下,可相互流用,超過預定核發總金額時,超出名額之組別,將先以擇優評比辦理,仍不足時,以抽籤方式辦理。

2、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如尚有剩餘名額及金額時,則優先流向清寒學生助學金之類別,且優先流向國小組,如仍有剩餘名額時,流向國中組,再有剩餘名額時,則流向高中職組,以此類推。

 

九、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件不齊全或經通知逾期未補件者,不予受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105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資訊之存簿影本。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105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前揭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恕不予受理。)

5、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資訊之存簿影本。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1、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最近3年內,由辦理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語文競賽、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4、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資訊之存簿影本。

 

十、獎助學金及獎勵金審查程序

(一)初審程序:由各校依本計畫規定先行初審,並就符合資格者,於各校所能推薦之名額內,由學校登入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系統(https://sp.immigration.gov.tw)申報,並於申報完畢後,下載系統制式載有流水編號之學生申請表及學校申請清冊,連同第九點規定之文件,以親送或掛號於106年 3月10日(星期五)前寄至內政部移民署(以本署收件郵戳為憑),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及E-mail通知學校ㄧ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視同自願放棄,另未於申報期間內完成線上申報及寄送系統制式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申請清冊2項作業者,一律視為未申報,恕不受理。

(二)複審程序:

1、由內政部移民署辦理複審作業,並與教育部共同組成評審會進行決審。

2、獲獎名單將公告於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系統首頁最新消息區及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

(三)複審標準:

1、優秀學生獎學金:於給獎最終總名額內均予發给,如仍超出總給獎名額時,則採抽籤方式決定。

2、清寒學生助學金:於給獎最終總名額內均予發给,如仍超出總給獎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3、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於給獎總名額內均予發給,如人數仍超過總給獎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十一、撥款方式

(一)公告獲獎名單後,學校依下列方式辦理請款:

1、國中及國小學生:學校須於限期內登入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系統(https://sp.immigration.gov.tw)下載列印載有流水編號之獲獎學生印領清冊,並於彙齊申請人親簽之印領清冊後,檢同學校開立抬頭為"內政部移民署"之收據及含有學校帳戶戶名、帳號之存簿影本資料寄至內政部移民署,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及系統e-mail通知學校ㄧ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逾期視同自願放棄,並由本署通知該類組之備取學生依序遞補,不得異議,學校承辦單位應於限期內補正資料,以維護及保障學生權益,如影響學生權益,將由學校自行負責。另獲獎學生若為該校當年應屆畢業生,則仍由原就讀學校協助申辦。

2、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及以上之在學學生:學校須於限期內登入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系統(https://sp.immigration.gov.tw)下載列印載有流水編號之獲獎學生印領清冊,並於彙齊申請人親簽之印領清冊後,檢同申請人本人存簿封面影本寄至內政部移民署,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及系統e-mail通知學校ㄧ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逾期視同自願放棄,並由本署通知該類組之備取學生依序遞補,不得異議,學校承辦單位應於限期內補正資料,以維護及保障學生權益,如影響學生權益,將由學校自行負責。另獲獎學於生若為該校當年應屆畢業生,則仍由原就讀學校協助申辦。

3、獲獎學生如有轉學情形者,由學生原就讀學校書面通知轉入學校於前規定之期限內,向內政部移民署掣據請款,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通知學校ㄧ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逾期者視同自願放棄,已休學或退學之學生,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不予核發。另本署於106年10月5日(星期五)

止,不再通知備取學生依序遞補。

4、如非寄送系統制式載有流水編號之印領清冊者,恕不受理。

(二)撥款:

1、國中、國小:撥入學校,由其將獎助學金轉發獲獎學生。

2、高中、高職以上學校:撥入獲獎者帳戶如獲獎學生確無個人帳戶,則該生獲獎金額須由學校檢據系統制式載有流水編號之印領清冊及學校公庫匯款資料,併同詳載該生無個人銀行帳戶原因之公文寄至內政部移民署,經核准後,該款項將逕匯學校公庫,由學校轉發獲獎學生。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之優秀獎學金獲獎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之獎學金,查核屬實,如則取消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助學金,且於三年內不得再向內政部申請,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獲獎者,不在此限。

(二)領取本案之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學生助學金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者,如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之申請者,亦得申領。

(三)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將留底存查,恕不退件。

(四)有關榮獲本計畫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及優秀學生獎學金之學生,鼓勵學校公開授獎表揚,以激勵學生再接再勵,培養榮譽心。

(五)本獎助學金、獎勵金總名額數及發放金額,得視當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之預算財源研議增減,並於限期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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