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是 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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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 20 二月 2017 22:49 |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四個月以上,就讀國小以上至大專院校,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之在學學生。
2.(1)清寒學生獎助金: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70分以上。
1. 標準:
(1)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者。
(2) 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3)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4) 家庭有重大變故,生活困難者。
2. 前款各目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及導師填具之證明,並簽章證明。
(2)優秀學生獎學金:學業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學金:
(一) 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
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及在職進修班學生等進修學生(不包括高中夜間部)。
繳驗證件如下:
1. 1.申請書(附件一)。
2.證件黏貼頁「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及「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若無郵局帳戶,得用監護人郵局帳戶影本)(附件二)。
3.105學年度第1學期總平均百分制成績單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
4.領據(附件三)。
5.家庭狀況訪視表(附件四)及清寒證明(需附區公所核發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
6.切結書(附件五)。
截止收件:106/3/3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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