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是 教務處註冊組
|
週五, 19 一月 2018 16:55 |
申請資格: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進修部、在職專班,清寒獎助金106-1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優秀獎學金學業平均80分以上。
清寒定義及範圍如下:
1.中低或低收入戶。
2.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4.家庭有重大或緊急變故致生活困難者。
5.經申請人之就讀校方人員訪視後認定確實家庭生活困難。
生活津貼: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學生,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80%。
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如下:
1.申請人。
2.一等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