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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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 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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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五, 14 六月 2019 16:07 |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6月6日北市教中字第1083052250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參加學校辦理之課外活動及業者於國內所主辦之研修、集訓、體驗、參訪、見習、學術、娛樂、運動、藝文、休閒、公益服務等非屬學校正式課程之營隊活動之權益,特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三、旨揭注意事項所稱校外營隊活動,係指學生參加由業者於寒暑假、國定例假日或課後期間,全程於國內主辦,向參加學生收取費用之活動。所稱業者,係指提供校外營隊活動之營利及非民間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但學校,不包括各該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辦理活動之承辦學校。
四、提醒同學:參加校外營隊活動前,應與家長或師長充分討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與業者簽訂契約,以維護學生基本權益。
五、旨揭注意事項如附件,請同學詳閱,並讓貴家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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