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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COVID-19防治相關指 引,以配合居家檢疫/隔離天數調整,詳如說明段 PDF 列印 E-mail
作者是 學務處體衛組   
週二, 29 三月 2022 14:54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1年3月15日北市衛疾字第1113114659號函辦理。

二、為兼顧維持國內防疫量能、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險,併考量Omicron變異株特性、疫苗覆蓋率、醫療量能整備狀況,自111年3月7日起調整入境檢疫及居家隔離對象之檢疫/隔離天數為10天,並於其檢疫/隔離期滿後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

三、因應上開調整,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配合修訂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通報採檢陰性之非居家隔離/檢疫個案如無住院需求或出院,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14天調整為10天,並於自主健康管理第10天,自行以家用快篩試劑進行快篩。

(二)經匡列為確診個案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天數由14天調整為10天,並於居家隔離期滿後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有關航空器接觸者,維持僅匡列個案座位區空服員。

(三)境外移入個案,於入境7天內提前解除隔離治療者,由衛生局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續隔離至入境第10天(得在符合1人1室,且同住者已完成2劑疫苗接種達14天以上之條件下,於自宅居家隔離),並安排於入境第10天進行1次PCR採檢。

(四)於社區篩檢站進行COVID-19抗原快篩,陰性個案進行自我健康監測10天,快篩陽性但PCR陰性個案,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14天調整為10天,並於自主健康管理第10天,自行以家用快篩試劑進行快篩。

四、前述入境7天內提前解除隔離治療者,請務必依規定於其解除隔離治療時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請個案接續進行居家隔離至入境第10天,惟本類對象,係參照入境人員檢疫之原則,針對自流行地區入境者進行隔離觀察一段時間(疾病平均最長潛伏期),以監測及確認其於入境前或入境時是否有再重複感染所採行措施,爰得比照現行入境檢疫者之規定,於解除隔離治療後之居家隔離期間可與一起搭機入境家人同住。

五、檢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COVID-19防治相關指引各1份。

六、相關訊息請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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