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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112年7月13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 以有效、友善及可信賴原則建構完善性騷擾防治網絡 日期:112-07-14 資料來源:性別平等處 PDF 列印 E-mail
作者是 學務處   
週三, 09 八月 2023 09:10
為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並架構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的性騷擾防治網絡,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法案名稱修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這段時間以來,不斷有性騷擾被害人揭露過去受暴經歷,遍及各行各業,令他感到非常痛心與不捨,而對於這些性騷擾事件,政府責無旁貸應當立即有所反應。

陳院長感謝羅秉成政務委員在短短不到1個月的時間,帶領各部會緊鑼密鼓進行意見徵詢及法律調合整理,力求以最快速、最嚴謹的態度,完成法制作業。陳院長指出,今日行政院會提出「邁向性騷擾防治新世紀」報告、「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目標為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並採跨領域、跨專業、跨部會的聯防方式,齊力架構有效、友善、可信賴的防治網絡,邁向性騷擾防治的新世紀。

陳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爭取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積極準備新法上路的各項工作。特別是各項配套措施,務必要在法定開始實施日期前,妥善向企業、學校及相關政府機關進行宣導,並完成相關委員會的設立,確保性騷擾防治得以落實、民眾生活平安,讓性騷擾事件獲得有效控制。

本次「性平三法」修法重點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

(一)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等提供諮詢,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小組之女性代表比例。(修正條文第2、5、6、15、16條)

(二)明定政府機關(構)等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修正條文第7、28條)

(三)增訂保密規定及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等服務。(修正條文第10、11、26條)

(四)增訂行為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配合義務及違反之罰則;明定權勢性騷擾最高科處罰鍰60萬元,刑事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及法院得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等。(修正條文第12、17、25、27、30條)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增訂「權勢性騷擾」及「最高負責人」之定義。(修正條文第12條)

(二)明定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者,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之暫時性作為;增訂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停止或調整職務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之1、第32條之3)

(三)增訂利用權勢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之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規定。(修正條文第27條)

(四)增訂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不服雇主所為之調查或懲戒結果,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及其期限等。(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

(一)增訂本法所定事項,於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等。(修正條文第2條)

(二)增訂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當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行使親權時,應告知實際照顧者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必要時提供相關服務。(修正條文第25條)

(三)增訂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學生因該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法院得酌定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金(修正條文第33、42條)

(四)增訂校長涉校園性別事件,主管機關性平會倘認情節重大,調查期間有必要調整或停止職務者,得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等。(修正條文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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