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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訂定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規範參考原則 PDF 列印 E-mail
作者是 生輔組   
週三, 07 十月 2009 15:59

臺北市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訂定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

規範參考原則

98年9月23日第9837次局務會議通過

  • 一、 臺北市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維護團體秩序、使學生在校專心學習、提供學生家長聯繫管道及有效管理,並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電話,養成使用禮儀之目的,應訂定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規範。
  • 二、 學校訂定行動電話使用規範,應審酌不同年齡階段學生需求與用途之差異性,並廣納教師、家長及學生代表之意見,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告周知,並加強宣導。
  • 三、 學校學生使用行動電話規範內容須包含申請條件、申請程序、使用時間、管理方式及違規處置等相關配套措施。
  • 四、 學校發現學生違規攜帶或使用行動電話,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歸還。
  • 五、 學校暫時保管行動電話時,應負妥善保管之責,並注意學生隱私權之保障。
  • 六、 學校應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電話禮儀,避免妨害他人隱私、自由及財產等相關權益。

 

最近更新在 週四, 08 十月 2009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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