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是 體衛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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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三, 13 十月 2010 15:18 |
臺北市99年身心障礙游泳賽實施辦法 一、宗 旨:本市為發展全民體育運動,增進身心障礙市民身心健康,提高運動技術水準,特舉辦本活動。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臺北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體育處 四、承辦單位: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臺北市松山區三民國民小學、 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 五、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立啟智學校、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六、舉辦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7日(星期日)。 七、舉辦地點:臺北市文山特殊教育學校 八、選手參賽資格: (一)肢障、聽障、視障及智障類選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設籍臺北市者。 (二)凡多重障礙者,由參賽者依其障礙類別擇一參加。 (三)年齡規定:依各競賽種類規定,並訂定於各該競賽種類規程內。(各項競賽足歲年齡認定以比賽前一天為標準) (四)凡未滿20歲之選手,應取得監護人之同意,並切結保證選手身心條件適宜參加「99年身心障礙游泳賽」者。 九、競賽規則及辦法: (一)採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審定之最新殘障競賽規則。 (二)本比賽採電動計時。 (三)參賽限制:為考量選手健康及體力,每人至多可報名4項。 十、競賽秩序: (一)各種運動秩序,由競賽裁判組按各種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比賽制度,訂於各該競賽種類規程中。 (三)各競賽種類(項)得由競賽組視實際需要得併項比賽,但成績分列。 (四)選手參賽所需之服裝、餐點、飲水等,均由參賽選手負責,不得要求大會提供。 十一、參賽辦法: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9年10月22日(星期五)中午12時截止,逾期恕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方式: 1.請選手於本處網頁(網址:http://www.tms.taipei.gov.tw)下載並填寫報名表,電子郵寄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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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完成電子郵件報名後,請選手將報名表連同下列證件,郵寄或親送至臺北市體育處辦理報名: (1)報名表(附表1)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反面) (3)未成年選手請填寫監護人同意書(附表1)。 報名連絡處:臺北市體育處,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0號,連絡人馬維清,電話:25702330轉127。 3.本活動免收報名費。 4.本活動採網路及書面報名,內容倘有不同則以書面報名表為準。 5.報名表請務必詳列選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聯絡地址、電話,並填寫過去參賽成績參考值,若填寫資料或所附證件不齊全,或者是填寫參賽項目為5項(以上),則本處不受理報名並取消其參賽資格。 6.大會保有是否接受報名之權力。 (三)領隊會議: 領隊會議於99年11月4日(星期四)上午9時在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舉行(不另發函通知),並於99年11月5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公告賽程於臺北市體育處網頁,參加選手不得異議。 (四)報到時間及地點: 1. 99年11月7日(星期日)上午7時至7時30分於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2樓中庭辦理報到手續,7時50分進行裁判說明, 8時整開始比賽,逾時不予受理。 2.本活動不製發選手證,請選手報到及檢錄時務必攜帶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分證,否則不能參賽。 (五)本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以郵寄方式發給運動員參賽成績證明(視障組參賽成績證明附點字)。 十二、申訴: (一) 比賽爭議: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發生本規則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以判決為終決。 (二) 申訴應以書面方式在該項比賽後30分鐘內,向裁判長正式提出,否則概不受理。書面申訴將交由裁判會議處理,並以其判決為終決。 (三)活動進行中,參賽選手、教練及家長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裁判有權不予回應。 (四)活動進行中,參賽選手、教練及家長不得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如經由大會工作人員、裁判當場勸導無效,得取消該選手之參賽資格,並將相關滋事人員驅離競賽場地。 十三、附則: (一)選手應穿著整齊比賽服裝並隨身攜帶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分證,否則不得參賽。 (二)各競賽種類得由大會競賽組,視報名人數併項比賽,倘無人報名時得取消該項比賽。 (三)本次比賽不進行體位鑑定,倘選手報名時提供99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體位鑑定證明或國際身心障礙永久體位分級卡影本者,得於參賽證明註記體位鑑定等級。 (四)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參賽者,經查屬實即取消其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臺北市體育處得拒絕選手報名「臺北市100年身心障礙市民運動會」。 (五)本次比賽後將發給運動員參賽成績證明。 (六)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臺北市體育處修正後公布實施,公布網址:http://www.tms.taipei.gov.tw。 本規程經臺北市體育處核定後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99年身心障礙游泳賽報名表 選手姓名 性 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聯絡電話 公: 宅: 手機: 戶籍地址 臺北市 緊急聯絡人 公: 宅: 手機: 障礙類別 □肢體障礙 □視覺障礙 □智能障礙 □聽覺障礙 參賽項目及過去參賽成績參考值 □50M自由式 分 秒 □100M自由式 分 秒 □200M自由式 分 秒 □ 400M自由式 分 秒 □50M仰式 分 秒 □ 100M仰式 分 秒 □50M蝶式 分 秒 □ 100M蝶式 分 秒 □50M蛙式 分 秒 □ 100M蛙式 分 秒 □150M混合式 分 秒 □ 200M混合式 分 秒 ※ 附註: 1. 敬請用正楷書寫並請詳填各項資料,以便辦理保險。 2. 請提供過去參賽成績參考值,作為賽程安排參考。 3. 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參賽者,經查屬實即取消其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臺北市體育處得拒絕選手報名「臺北市100年身心障礙市民運動會」。 本人已瞭解所參加活動之風險並切結保證個人身心條件適宜參加「99年身心障礙游泳賽」,特此具結。 此致本次賽會主辦單位 報名選手: 親簽於 年 月 日 家長同意書 本人同意子女 參加「臺北市99年身心障礙游泳賽」並服從裁判判決及大會秩序,特此同意。 監護人(父): 親簽於 年 月 日 (母): 臺北市99年身心障礙游泳賽選手申訴書 申訴者 姓 名 申訴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裁判長 簽 名 受理 申訴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申訴事項 申訴結果 □ 申訴有理,理由:
□ 申訴無理,理由: 裁判會議 判 決
裁判簽名: 裁判長: (簽章) 臺北市99年身心障礙游泳賽選手參賽備忘錄 (一)報到時間:99年11月7日(星期日)上午7時至7時30分 (二)報到地點: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2樓中庭 (三)裁判說明時間:上午7時50分 (四)賽程開始時間:上午8時整 (五)選手應穿著整齊比賽服裝並隨身攜帶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分證,否則不得參賽。 (六)各競賽種類得由大會競賽組,視報名人數併項比賽,倘無人報名時得取消該項比賽。 (七)本次比賽不進行體位鑑定,倘選手報名時提供99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體位鑑定證明或國際身心障礙永久體位分級卡影本者,得於參賽證明註記體位鑑定等級。 (八)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參賽者,經查屬實即取消其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臺北市體育處得拒絕選手報名「臺北市100年身心障礙市民運動會」。 (九)本次比賽後將發給運動員參賽成績證明。 (十) 比賽爭議: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發生本規則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以判決為終決。 (十一) 申訴應以書面方式在該項比賽後30分鐘內,向裁判長正式提出,否則概不受理。書面申訴將交由裁判會議處理,並以其判決為終決。 (十二)活動進行中,參賽選手、教練及家長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裁判有權不予回應。 (十三)活動進行中,參賽選手、教練及家長不得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如經由大會工作人員、裁判當場勸導無效,得取消該選手之參賽資格,並將相關滋事人員驅離競賽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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