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階段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列印
作者是 王榮燦   
週四, 26 三月 2009 14:51
如附件,公共服務地點請參閱一、二校區公布欄或至學務處網站/生輔組/表單下載參閱。

9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階段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一、本階段改過銷過實施時間為3月27日至4月27日,收件時間為4月27日當天,請以科為單位繳交,1600時截止收件。
二、本階段僅可銷過,最高不得超過七分,無論銷幾次處份,均填寫於同一張申請表,附上背面心得報告乙篇即可。
三、選擇銷過者標準如下:
(一)警告:公共服務半日(至少需三小時)。
(二)小過:公共服務一日(二個半日)。
(三)大過:公共服務三日(六個半日)。
四、無論日間部、進修部,公共服務均於校外實施,由同學自行向各單位申請,本校認同之公共服務單位均公布於公布欄及學務處網站/表單下載下,服務時間依各單位規定(每半日公共服務至少需達三小時),每完成上、下午公共服務折算一天。公共服務其間午餐、飲水、雨具(若下雨)需自備,服裝統一為學校當季運動服,未穿著校服者不得參與。
 
△注意事項:
一、為鼓勵同學改過向善,除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直接核定留校察看人員須先撤銷留察方可申請外,其餘違反校規部份,均可申請改過銷過。
二、申請改過銷過須先送導師、科主任簽核後,始可開始實施,並於送件截止時間交生輔組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始完成所有程序。
三、改過銷過實施期間,累滿三大過或曠課達四十二節者,仍需依規定辦理,不因已實施改過銷過而可暫停或抵銷。
四、校外公共服務至少需於七日前申請(部份單位更早,請同學提前申請),因故無法前往者,至少需兩日前告知該單位;申請公共服務日後無故未到者,經申請單位告知,將依校規陳報懲處(小過乙次)。
五、申請改過銷過後,妥託他人代為實施,除依學生獎懲要點實施懲罰雙方外,在學期間,雙方均不得再申請改過銷過。
六、心得報告撰寫需自第一行書寫至最後一行,未達標準或胡亂書寫者,不予受理。
七、依申請種類實施改過銷過,時間、原因需詳填,未填寫或種類不符者,不予受理;申請銷過時間為本學期者,德性成績可加回,而申請銷過時間為本學期以外者,僅可將紀錄註銷,無法加分。


joomla/files/announcement/97-2_Penalty_Regret.doc
最近更新在 週二, 31 三月 2009 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