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作者是 教務處註冊組 |
週二, 09 八月 2016 16:02 |
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自治條例
91年8月7日(九一)基府教學字第073326號函發布 99年8月3日基府行法壹字第0990162291B號令修正
一、成績標準: (三)體育總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第三條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如下: 一、高中、高職(含補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三年級學生以一四○名為限,每學年每名三、○○○元。 二、大專院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研究所)學生以三十五名為限,每學年每名五、○○○元。 三、前一、二項分配之名額視當年度符合申請人數可適當調整。 第四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經德行評量推薦為清寒優秀學生者(由導師在前學年成績證明書正本上加註並簽章證明)。 第六條 凡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助之學生由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辦理(組織規則另定之)。 第七條 前條獎學金審查每年開會一次核定全年名額後發給獎學金。 第八條 申請獎學金學生凡已享受公費者不予發給,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應就其中家境較貧困學業成績較優者按各校申請比例依次發給。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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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在 週二, 09 八月 2016 16: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