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 列印
作者是 教務處註冊組   
週五, 19 一月 2018 16:55

申請資格: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進修部、在職專班,清寒獎助金106-1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優秀獎學金學業平均80分以上。

清寒定義及範圍如下:

1.中低或低收入戶。

2.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4.家庭有重大或緊急變故致生活困難者。

5.經申請人之就讀校方人員訪視後認定確實家庭生活困難。

 

生活津貼: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學生,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80%。

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如下:

1.申請人。

2.一等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