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游泳訓練營活動 列印
作者是 體衛組   
週一, 15 六月 2009 13:49
游泳班附檔下載

各位同學老師好!體衛組這邊新增一場暑期游泳訓練營活動~!  

相關的附件檔實施計畫要點及各校辦理梯次及班別彙整表如附件檔請下載參閱~此活動僅國小生免費~
不過各班導師可以鼓勵有興趣的同學自行報名~請把握機會~也煩請下載參閱相關附件內容!

體衛組長 廖政彥



臺北市98年度暑期游泳訓練營實施計畫
98年5月27日北市教體字第09834657400號函發
壹、目的:推展全民體育,改善社會風氣,提升市民生活品質,充實青少年暑期生活。
貳、辦理單位:本市設有游泳池之學校暨臺北市體育處所屬景美游泳池。
參、活動時間:

一、   自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為原則(不含星期六、日),由各校(單位)選擇適當時間辦理。

二、   每天得開設下列時段:

(一)         晨間班:06:00~07:30。

(二)         上午班:08:00~09:30,10:00~11:30。

(三)         下午班:14:00~15:30,16:00~17:30。

(四)         夜間班:18:00~19:30,20:00~21:30。

三、   每期每班以5次課程為原則,各校(單位)亦得視情況彈性調整以10次課程為1期,每班每次活動時間為90分鐘,授課鐘點以2節計算。

四、   各校(單位)得視實際需要調整開班時段,惟不得開設游泳訓練營以外之班次(辦理本局推動常年游泳計畫及提供無游泳池學校實施游泳教學者不在此限)。

五、   為顧及學員生命安全,活動時間如遇天災,各校(單位)應依本市發布之停止上課公告,停止游泳訓練班課程,並自行擇訂補課日期補課,以維護上課學員權益。

肆、報名資格:
一、    學員資格以就讀小學1年級以上人員為原則,身高應高於120公分以上始得報名參加。
二、    各校(單位)得視實際設備及師資情形招收適合游泳運動之身心障礙學員,或開辦學齡前兒童專班,並於暑訓營開辦前報經本局核定後實施。
三、    身心障礙學員及學齡前兒童游泳時應有家長或成年親友全程陪同。

四、    凡身心狀況不適合游泳運動者(例如患有皮膚病、心臟病、傳染病、癲癇、精神病或其他不適情形者),不得報名參加,如因此發生意外,由家長及報名者自行負責。

伍、學員編制(每一泳池同一時間內學員人數規定):
一、    15×25平方公尺規格者,不得超過125人。
二、    20×50平方公尺規格者,不得超過200人。
三、   每時段(晨間班、上午班、下午班及夜間班)得開設若干班,身心障礙學員專班及學齡前兒童專班以5人為原則;初學班每班以10~12人為原則;非初學班每班以12~15人為原則。
陸、經費:
一、    收費標準(以每期5次課程為收費基準):普通票800元(大學以上及成人),學生票700元(限高級中等以下學生),上開票價內含保險費。
二、    退費規定說明如下(以下所稱全額需扣除已繳納之保險費):

(一)         未開課前全額退費。

(二)         開課2日內退全額之二分之一。

(三)         開課第3日起不得退費。

三、    各校所收取之費用應於收取費用當日或次日中午前全數解繳市庫,付費生之保險費核實由學校年度預算項下支付予保險公司;免費生之保險費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四、    各校(單位)應於每週泳訓班開訓前,將當期要保資料表傳真後郵寄至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費每期每人新臺幣30元整,請於本活動結束後統一劃撥至該保險公司,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公司聯絡人:周能欽先生,電話(02)29860505分機255;傳真(02)29869191;行動電話0936624013。
五、    各校(單位)辦理本活動所需費用,由各校(單位)98年度辦理本活動預算項下支應,學校預算已足支應者,免報局申請補助,如有不足部分再報請本局申請補助。
柒、報名:
一、    各校(單位)請於活動前設置報名處,並於學校大門口或游泳池周圍等明顯處張掛紅布條及各種相關招生海報標語,加強宣傳。
二、    學員證、報名表由各校(單位)自行印製。

三、    報名參加本活動之學員,應填寫報名表,未滿18歲之學員應徵得家長同意後始准報名。

四、    各校(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報名及答覆詢問等工作事宜。
捌、安全:
一、    為防治各類疫情(如SARS、H1N1新型流感等疫情),請各校(單位)於入口明顯處張貼宣傳文宣,並嚴格執行學員入水前測量體溫乙事,若有學員體溫超過38度者,嚴禁入水,並勸導其就醫。
二、    各校(單位)辦理本項活動,應由校長(單位主管)召集有關人員籌備規劃、分工,協助推動相關活動事宜,其成員由校長(單位主管)聘請之。工作人員及學員名冊應建檔妥善管理。
三、    辦理游泳訓練營活動之各游泳池,應依規定聘請具有合格證照之教練與救生員:
(一)擔任身心障礙學員、學齡前兒童專班及初學班之游泳教練應至少具有2年以上游泳教學或訓練之經驗。
(二)各校(單位)如有招收適合游泳運動之身心障礙學員,每期超過2名以上者,可得增聘一名教練(身心障礙專班不適用)。
(三)各校(單位)應依實際招生人數多寡或泳池規模聘用具合格證照之救生員:

1、    招生1,299人以下聘用1名、1,300人至3,199人聘用2名、3,200人以上聘用3名。

2、    總面積375平方公尺以下編列1名救生員;375~750平方公尺編列2名救生員。

(四)本案所聘救生員不得與學校暑期游泳教學、泳池資源分享或常年泳訓營等校內其他游泳活動共用,執勤救生職務時間內,不得從事與救生無關之工作。

四、    各游泳池應於活動前或活動期間,依本局頒發之維護游泳池衛生安全相關規定辦理泳池維護工作,並嚴禁學員攜帶玻璃器皿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入活動地點。

五、    各校(單位)應於游泳池畔設置救護站,備妥醫護器材設備、緊急求救鈴或電話及懸掛緊急聯絡電話一覽表,並訂定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及標準作業程序,同時與鄰近醫療院所訂定緊急救護協定等,以維護學員安全。
六、    遇有緊急意外事故發生時,現場人員應以「救人第一」為原則迅速處理傷患、妥善安置其他學員,並立即以電話通報教育局體衛科及相關科室。
七、    各校(單位)學員保險費額度由本局統一辦理。
玖、督導、考評及獎勵:
一、    辦理暑期游泳訓練營活動期間,由本局組成安全檢核小組,不定期至各校(單位)督導檢核本活動辦理情形。
二、    活動辦理結束後,本局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各校(單位)工作人員獎懲。
拾、其他:
一、    各校(單位)招生海報標語須冠以『臺北市○○○學校暑期游泳訓練營』名稱,並自行招商製作,規格大小視各校(單位)場地決定之。

二、    各校(單位)於辦理本活動結束後,應填具活動辦理成果表及活動費用分攤表(如附件一及附件二),於98年9月11日(星期五)前備文函報本局。

三、    各校實施暑期游泳訓練營期間,需編排行政人員督導輪值表,確實查核相關安全措施及人員執勤情形,並按時填寫查核紀錄表,以確保學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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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98年度實施免費生參加暑期游泳訓練營實施要點
98年5月27日北市教體字第09834657400號函發
一、目的:為提供本市無游泳池學校之學生學習游泳之機會,以補游泳教學之不足,委請本市具泳池之學校暨公立泳池辦理暑期泳訓營,期達游泳池資源共享與受教機會均等之目標。
二、年度:98年暑期游泳訓練營。
三、對象:本市公私立無游泳池學校之國民小學98學年度升4、5、6年級(1~3年級不開放報名)不具游泳能力之學生,並以領有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家庭子女或本人優先錄取,其餘名額以報名時先後順序為準。
四、名額:本年度開辦泳訓營之單位或學校,以招生總名額之30%為限。
五、報名方式:
(一) 免費生持現(原)就讀無游泳池學校之報名表正本(1期1張),加蓋現(原)就讀學校戳章證明後,到鄰近泳訓營報名,額滿為止。
(二) 為嘉惠更多不具游泳能力之學生,免費生每年度每人至多得報名2期(1期以5次課程計算)暑期游泳訓練營。
(三) 免費生本身需不具初級班(含)以上程度之游泳能力,如有不實,需依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繳交費用。
(四) 報名日期、名額等相關資料,請逕洽各辦理學校。
六、經費:由各校(單位)98年度辦理本活動預算項下支應,如有不足部分再另行報請本局申請補助(保險費一期新臺幣30元,免費生需自付;保險費繳付後,無法退費)
七、各校(單位)須按期別、時段、班別繕造免費生名冊,連同報名表等證明資料留校備查。
 
最近更新在 週一, 15 六月 2009 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