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無法自行上下學學生交通費補助開始申請囉!! 列印
作者是 輔導室   
週三, 15 九月 2010 10:20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無法自行上下學學生交通費補助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本局)為補助臺北市(下以簡稱本市)高級中等學校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就讀本市特殊教育學校(高中部、高職部)或公私立高中、高職(以下簡稱學),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確實符合無法自行上下學,須由他人陪同者。
三、身心障礙學生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四千元,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每邁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四、交通費輔助每年分二次申請,學校應於九月三十日前申請上學期之補助,於三月三十一日前申請下學期之補助。
五、申辦程序如下:
(一)由家長或監護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學校初審申請學生探否符合補助絛件。
(三)學校應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表及彙整表函送本局。
(四)本局複審通過後通知學校檢具印領清冊(附件三)正本二份函送本局申請經費(私立學校應同時檢附領據,市立學校免附)辦理撥款,由學校轉發申請之學生。
六、已搭乘特殊教育學校提供之交通車或領有其他交通補助費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七、本要點自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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